內政部今下午舉行部務會報會後記者會,針對官員是否接受李貞秀質詢、索資,內政部法制處科長邵中逵秀出「因應立法委員索取或立法院調閱資料之法制研析」,《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所列9款政府資訊應不予提供之情形,例如第1款「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第2款「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第3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第6款「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政府資訊如已歸檔,另適用檔案法第18條規定。
立委質詢權部分,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規定,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所載:「立法委員之質詢逾越質詢權所得行使範圍、屬於行政特權之範疇、為保護第三人基本權所必要、基於契約義務或攸關國家安全而有保密必要等,受質詢之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本於職權而為相關利益衡量後,對立法委員所質詢事項,均有權於適當說明理由後,不予答復或揭露相關資訊。」
立委調查權部分,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所載:「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部分,其要求提供之參考資料所涉及事項,須為與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特定議案之議決有重大關聯者」。
媒體詢問,如果其他部會認為可以提供密件,內政部是否會調整作法?劉世芳說,根據法律規定,有些是機關首長可自行決定,機關首長會本於職權考量,內政部也會提供法制研析給各部會參考,「我身為內政部機關首長,密件以上公文完全不予提供」。
至於未來在內政委員會,劉世芳是否會接受李貞秀質詢?劉世芳說,可以查看法律對質詢權與調查權相關規定,法律規範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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