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出,根據李貞秀敘述其申請放棄中國籍遭拒得證明,李貞秀確實仍有中國國籍。內政部表示,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欲任公職者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我國以外之國籍,立法委員也應遵守此規定,以確保公職人員對國家之單一忠誠義務。

內政部表示,已於115年1月30日函請李貞秀女士確實依規定辦理,復於2月2日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立法委員李貞秀國會辦公室。另因其說明已向中國大陸辦理放棄國籍,今日再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協助提供已辦理之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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