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鑑於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案發時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無法充分理解法律上之權利,故追訴權時效應有特別規定。修正條文明定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就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的舊案,也適用新法規定,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指出,這次修正是處理犯罪追訴權的起算時間點,原來是從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但是兒少性侵被害因為犯罪特殊,這次修正為滿20歲後開始起算;而這當然是為了保護被害人權益,兒少性侵犯罪被害人有些特點,被害人可能不敢、不能、不知道來告訴,被害人可能受害時身心受創而無法提出告訴,可能因為與加害人權力不對等而不敢提出告訴,可能因心智尚未成熟不能也不知能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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