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銘祐表示,軍購會議涉及國防部署、戰略能量及對外軍事合作,依法屬於高度機密事項,任何一絲鬆動都可能對台灣整體安全造成不可回復的風險,立法院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應自我約束,嚴格守法,而非成為破口。
張銘祐還表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0條明文規定,秘密會議的紀錄與決議,立委、列席人員及立院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漏,若須對外發布新聞,也須經院長核定,另依規則52條規定,立委若違反50條規定,應付紀律委員會議處,情節重大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律師詹晉鑒表示,本案非單純程序疏失,而是涉及「是否違法持有、攜出、接觸國防機密資料」的重大法律問題,依法有必要由司法機關介入釐清事實、確認責任歸屬,即便資料最終「有追回」,也不代表過程本身不構成違法,社會不能因結果幸運,就忽視行為本身的嚴重性。詹還說,就算不是故意,而是不小心的過失,都一樣觸法。
張銘祐接著說,國防沒有顏色,國安不容試探,任何政黨、政治人物都不應以政治攻防,個人行動凌駕於制度與國家安全之上,告發不是要製造對立,而是向社會宣示,台灣民主必須建立在國家安全與法治的共同尊嚴上。張最後呼籲,立院應全面檢討秘密會議與監督機制,杜絕任何再次發生攜出機密資料的可能,也請社會大眾關注,讓破壞制度的人無法躲在政治口號之後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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