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陳健盛、陳冠滔父子也獲北院裁定各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但不必實施科控,檢方連同鄭亦麟一併提抗告。

北檢抗告指出,鄭亦麟雖坦承賄賂,但供詞避重就輕,對陳健盛、陳冠滔父子如何請託、關說與收賄間的關係並未具體說明,且陳家父子僅坦承違反《商會法》,其餘被控犯行均否認,3人間的供詞也互有矛盾,且鄭亦麟涉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也可能與他人勾串避罪,具保及科控無法防免3人串證,仍有羈押原因與必要。檢方還認為,鄭男等3人財產資歷雄厚,交保金僅200至300萬元不成比例,加上其等入出境頻繁,有高度逃亡風險,非羈押不足以確保審判順利進行。

北檢還主張,考量全案蒐證不易,鄭亦麟等3人對案情又避重就輕,供詞反覆,現今網路通訊軟體發達,可輕易進行串證,科控也非預防串證有效手段,加上3人犯罪情節重大,有羈押必要,原裁定交保處分確有違誤,因此聲請撤銷原處分。

 

 

鄭亦麟父親鄭伍廷也涉案被起訴。資料照片。謝亞庭攝
鄭亦麟父親鄭伍廷也涉案被起訴。資料照片。謝亞庭攝

北院合議庭先就程序調查認為,受命法官裁定的具保處分,與合議法院的具保裁定,決定主體不同,除此之外,具保決定的效力,對於當事人影響均無不同,檢察官也是當事人可提撤銷原處分聲請,雖具狀誤為抗告,仍視已有撤銷原處分聲請,其聲請仍屬合法。

至於鄭亦麟3人交保部分,合議庭認為,鄭等人雖對犯行避重就輕,但相關證人已在偵查中具結作證,加上監聽譯文、手機鑑定等證據佐證,法院仍能勾稽判斷認定,串滅證風險相對降低,另鄭雖有逃亡可能,但裁定交保加科控等處分已形成拘束,降低逃亡可能,且命鄭等3人不得與同案被告接觸,若違反被發現有再被羈押風險,也形成拘束力,認為沒有羈押必要。

合議庭指出,受命法官審酌全案卷證, 認鄭亦麟等3人犯罪嫌疑雖重大,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對3人裁定交保替代羈押,已詳細說明判斷理由,且未違反比例原則或濫用裁量權限,認應維持原裁定,檢察官認原處分不當無理由,因此裁定駁回,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