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團指出,部分關鍵證詞是調查官先入為主的認知硬塞到筆錄中而被污染,檢察官斷章取義僅採用不利於鄭的證詞,並指出,500萬元金流認定存有80萬元重大落差,來源至今無法釐清;關鍵證人配偶之有利原始證詞,於筆錄中遭弱化甚至抹除;監聽知情來源與起訴書記載不符,三人最初供述一致排除鄭文燦。
律師團強調,依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完全在檢方,且必須以具體、明確、相互一致之證據,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始得認定被告有罪。然而,綜觀本案自偵查至今日勘驗結果,均呈現前後矛盾、證據不足,甚至與客觀事證不符之情形。
尤有甚者,本案核心指控所倚重之關鍵證詞,經實際勘驗錄音錄影後,屢次發現與書面筆錄存在明顯落差,且多為對被告有利之重要內容遭到弱化、簡化,甚至未被完整記載,已嚴重影響證據之完整性與證明力。在缺乏明確金流證據、未能說明對價行為之具體內涵、亦無合意成立之直接證明下,檢方仍以推論方式建構整體犯罪事實,顯然無法達到刑事定罪所要求之高度證明標準。
公訴檢察官邱健益指出,5百萬元是行賄、420萬元就不是行賄嗎?黃女並非行賄當事人,所以才會優先採納關鍵當事人廖俊松父子的證詞,且所有監聽及相關証據顯示,鄭未有請對方取回款項的說詞,而且退款時間是在8個月後,此舉難以說服。
至於5百萬賄款缺少80萬元的提領記錄,公訴檢察官吳昇峰則表示,根據廖力廷和妻子黃芷蓁的對話記錄就是5百萬元賄款,並由黃芷蓁先後提款120萬、300萬元,至於80萬元未有提領記錄,黃亦指認由廖氏父子其中一人代墊,其後再由她領出80萬元返還,而如詐騙集團犯案,有匯款也有面交,絕非提領記錄才能證明一切而僵化於銀行的提領作業。
公訴檢察官李頎也表示,檢察官非主觀臆測,而是有具體事證,包括廖俊松明確指認,係鄭文燦告知他的兒子廖力廷「他的嘴巴很大」被監聽了,並在由兒子轉告被監聽後翌日更換手機;廖俊松還因此曾向鄭文燦道歉,並報告說「已經下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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