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在臉書發文表示,依照目前憲法規定,罷免總統案須經立法院提案通過後,再由全國選民投票複決,當有全國選民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罷免案。

從前述說明可知,目前總統罷免案的發動權,僅在於立法院,而非如同一般民選立法委員、縣市首長、縣市議員,是經由選區選民符合一定比例的提案人數和連署人數後,就可以發動罷免案。此形成人民只能消極行使罷免權之不合理現象,亦不符合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意旨。

有鑑於此,曉玲提出修憲案,將罷免總統(副總統)的提案發動權還交由人民行使,只要經選舉人總數1.5%以上提議,10%以上連署,就可提出罷免案,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直接民權之精神,還給人民完整的罷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