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主張,廖力廷在整個司法偵辦程序,不論自己及其辯護人,多次向調查局、檢察官表示,自己因為長期服用藥物,產生將事實與夢境混淆的情形,且記憶時常發生錯亂,許多事情已經不復記憶,但這些關於涉及廖力廷證述證明力的關鍵問答,都在筆錄記載中消失了。
且廖力廷在整個司法偵辦過程中,表現高度配合檢、調之傾向,尤其在113年6月4日經檢察官聲押獲准後,在勘驗後續多次調詢、或訊問過程中發現,筆錄內容是由律師、調查官兩方或律師、調查官、檢察官三方在同一個訊問空間,透過不斷的誘導廖力廷而共同建構出來。
其中,廖力廷對於5百萬元是賄款還是政治獻金,以及鄭文燦還款時間等,在調詢、檢方偵訊時都出現6種版本,從今天勘驗內容可以看出整段供述內容是檢、調不斷透過調整供述矛盾、洗筆錄的方式所建構出來:今日客觀呈現後足以認定廖力廷供述完全不具證明力,以其供述建構的起訴書內容之情節,自然也不足採。
鄭文燦也強調,他與廖力廷等人沒有對價關係及期約行為。他相信檢察官是本著發現事實的精神在辦案,不會預設劇本、構陷,但廖氏父子在原始筆錄上與他的供述相符,為何歷經多次調詢、檢方偵訊後證詞一改再改,而有利於他的證詞卻看不到。
公訴檢察官則反駁,廖力廷在偵訊過程中都是在律師陪同下,廖力廷的律師是廖自己花錢聘請的,律師要怎麼基於職權為當事人主張、辯護,那要由律師自行判斷,檢方無權干涉,也不會干涉,勘驗的音檔從未聽到檢察官指示廖力廷的律師要配合甚麼事項,廖力廷律師也從未主張檢方有不正訊問的情形發生,人家的律師都同意檢方製作筆錄的過程,反而是鄭文燦的辯護人充滿惡意,強行將廖力廷所有筆錄,曲解為廖力廷律師配合檢察官不法誘導而成,這部分檢方必須予以澄清。
公訴檢察官指出,廖力廷在調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不僅有律師陪同,在回答前都經過深思熟慮,在意識清楚之下明確回答與鄭文燦有「協助土地開發的對價」,且在訊後都是親筆簽名捺印,檢察官也是客觀記錄證詞,未存在洗筆錄情事。並強調,這些證詞就是對價性的展現,檢察官不是催眠師,無法對人腦植入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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