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先前起訴指出,國金、睿日2公司為優先取得在雲林縣台西鄉、口湖鄉建置太陽能光電案場的地方政府同意函,2020年與時任議員黃凱約定,只要能從中協助,將從開發費中撥付5900萬元給黃男,請他向雲林縣政府關切案場申設進度、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同意函。
黃凱於是成立人頭公司收錢以掩飾收賄犯行,並請託、關說雲林縣府建設處長李俊興協助掌握進度,李男也因而多次向承辦人關切2家公司的案場設置進度,並洩漏縣府內部簽呈、秘密文件給黃凱;期間,黃男也多次帶業者拜會李男。
承辦人因受李俊興指示,優先處理2公司申請設置綠能案場的文件,並順利取得雲林縣府核發同意函,2公司隨後透過開發廠商將1000萬元、180萬元、300萬元支票交給黃凱,前後共行賄1480萬元,黃男再將款項用於租賃名車、支付信用卡、私人開銷等。
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黃凱與業者等人於偵查、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而黃男也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一審依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處黃男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李俊興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8月。
其餘業者等人,則被依共同犯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分別處1年6月至6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予以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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