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策會認為,高虹安論文涉及侵害資策會的著作權,其中1篇重製約8成、另1篇重製約3成,分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一審判決不受理)、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求償訴訟。
資策會主張,高虹安任職資策會期間,職務上所完成的「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based on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論文(中譯:運用分類及關聯規則探勘技術之多生產站製造品質預測模型)、「Sparse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論文(中譯:製造品質預測之稀疏編碼),是資策會受經濟部補助執行研究計畫的成果。
資策會表示,高虹安未經資策會同意即在她博士論文內重製或改作資策會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並上傳至國外資料庫的公開傳輸權行為,已構成對資策會著作財產權侵害。
資策會要求高虹安應給付資策會新台幣100萬元,在博士論文中刪除本件爭議部分文字等,以及禁止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利用此著作。另外須刊登報紙本件判決書案號、當事人、主文等1天。
高虹安抗辯,她並未侵害資策會著作權,她的博士論文引用爭執的著作屬職務上正當使用,爭執的著作雖是受經濟部專案計畫支持,但是僅為相關計畫所支持的眾多項目之一。
高虹安主張,爭執的著作既已順利公開發表,即無損失可言,同樣資策會委託中正大學執行計畫亦順利產出並未受到阻礙,難謂資策會受有何損失,且公開發表的論文並非不得引用,更遑論她為爭執的著作貢獻度最高之第一作者。
智商法院認定,資策會為爭執著作的著作權人,高虹安利用爭執的著作撰寫她的博士論文,非屬職務上正常使用行為;爭執的著作為語文著作且為公開傳輸權保護標的,就爭執著作,高虹安是侵害資策會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並無侵害姓名表示權,高虹安就爭執著作所為合理使用的抗辯,並不可取。
法院認為,資策會提起本件民事侵權訴訟,並無權利濫用情事,審酌本件爭執著作為資策會耗費相當人力、資源依研究計畫所產出的研究成果,應具有相當參考價值,高虹安為完成自身博士學位及論文目的,未經資策會同意即擅自利用為其論文之一部,以節省從事研究撰寫論文的時間及成本,也有違學術倫理。
法院考量,高虹安利用爭執著作比例及核心精華部分,以及兩造之前具有僱傭關係,高虹安為第一作者,應有付出相當的研究努力及貢獻,資策會為非營利性質的財團法人、高虹安的身分、職業等一切情形,認定高虹安本件侵權所造成資策會損害,以每件賠償20萬元計算,合計為40萬元,較為公允妥適。
法院認定,資策會請求高虹安將爭執著作內容自她的博士論文中刪除及請求禁止高虹安利用爭執著作內容,以及刊登本件判決等,均核屬有據,4日作出判決,近日公布判決書。可上訴。(中央社)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