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再修《財劃法》!中央砍地方636億全補回 未來補助款不得少於前1年|壹蘋新聞網

立院再修《財劃法》!中央砍地方636億全補回 未來補助款不得少於前1年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邱筠媜/台北報導】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但因國民黨版本「寫錯分母」將分配母數寫錯成全國,導致多個縣市分配稅款不增反減。立法院會今(14日)表決,再度三讀修正財劃法,補回地方被中央砍掉的636億,更明定中央政府給予各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核列數,且計畫型補助款補助比率,不得低於過去10年同財力級次縣市、同類型計畫平均值。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三讀。翻攝自國會頻道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三讀。翻攝自國會頻道

新版財劃法上路後,2026年統籌分配稅款增至8841億元,但行政院以行政窒礙等理由,大幅刪減今年地方一般性補助款636億元,後來才於協商中同意以追加預算補回;明年地方計畫型補助款更從2454億元砍到僅308億元,刪減高達2416億元,引發藍營不滿。藍營因此再提財劃法修法,要求把被中央砍掉的636億補回來,今日協商仍無共識,最後送院會表決。

下午院會藍白以人數優勢,表決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中央應就下列事項補助地方政府: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須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前項各款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本法第37條之三,補助比率不得低於過去十年同財力次級縣市、同類型計畫的平均值

《財劃法》第30條修正為,中央政府給予各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核列數。中央114年度補助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少於中央政府於113年8月30日和114年度一般性補助款之金額。

《財劃法》第32條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若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不得減列或減撥補助款: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畫、編制及共同性費用標準等,未依相關法律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二、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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