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今在臉書發文指出,京華城案細部計畫核給獎勵容積20%是依據《都市計畫法》、《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授權,經台北市府都委會依法審議後,以「個案」核給的容積獎勵,並經台北市府督審會審議通過後,據以核發建照與京華城公司。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是依據《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第26條的授權訂立之「通案」規定,與前開個案進行之都市計畫審議程序,二者併行不悖,均得作為核給獎勵容積的依據,監察院101年度「現行容積移轉、買賣及總量管制規定」專案調查研究報告可稽。
柯文哲表示,監察院認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是《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的「上位」法規,這是完全混淆法位階體系,更毫無法學及都計專業,監委如此素質令人驚訝?
柯文哲續指,若監察院認為是爭案件申請容獎欠缺法令依據,並據以糾正台北市政府、都委會及都發局,亦請監察院一併調查7案,例如,台南市東區細部計畫案(南紡案)、 台北市東方文華細部計畫案、台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細部計畫案、台南市中西區細部計畫案、高雄市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案、 高雄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原中油高雄煉油廠)給予開發基地容積獎勵50%、亞灣2.0案。
柯文哲說,非都更地區的容積獎勵,只要經程序申請、通過審議,且未超過上限20%的規定,一般認為即屬合法,各該容積獎勵與申請人所提供的公益、貢獻與對價性關係是否妥適,是屬都委會審議的權限,而都委會為獨立專家委員會的判斷,有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的專屬性,原則上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司法不宜為事後審查。柯直言,兩位非都計專家背景的監委,為何以外航指導內行,在毫無相關專業、嚴重偏離都市計畫實務經驗狀況下,諮議曲解法令強行將沈深入個案,斲傷行政權甚明?
至於允建樓地板面積應否為一次性保障,柯文哲指出,經張景森到庭證述,「現況容積應與以保障,豈有改建後容積愈蓋愈少之理?」況且民國80年間,京華城配合台北市政府政策進行都市計畫變更,捐地30%給台北市政府作為公園用地,並捐款2.2億,提供都市公共建設等回饋方案,才使該區域由工業區轉為商三特區並取得基準積與樓地板保障,若謂保障樓地板面積是一次性,莫非捐地也該是一次性?監委判斷全然悖乎常理。
柯文哲直言,張景森並證稱都計一般除非發生特殊狀況,如國土安全或附近樓地板面積超出負荷等,一般均會保障現況容積,都委會必須考量人民權益、地區發展與公平性,提出堅強理由才可能全面性降低原有容積,而一次性保障更係建管概念,並非都計概念,監察院竟將兩者混淆,昏庸濫權至此,令人咋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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