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三讀通過!防詐騙集團「豬仔」悲劇 拘禁傷害最重處無期徒刑|壹蘋新聞網

《刑法》修正三讀通過!防詐騙集團「豬仔」悲劇 拘禁傷害最重處無期徒刑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潘袁詩羽/台北報導】近年台灣不僅詐騙猖獗,詐騙集團產生的假高薪工作真詐欺拘禁的「豬仔」情形也備受社會關注。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等條文,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其加重結果犯規定及增訂加重詐欺罪之加重事由,並對私刑拘禁至重傷者最高處無期徒刑。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院會,並宣讀通過三讀條文。翻攝自立法院議事直播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院會,並宣讀通過三讀條文。翻攝自立法院議事直播

近期詐欺犯罪不僅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現在許多詐欺集團為取得個人電信門號、護照、身分證明文件、金融帳戶或虛擬帳戶,犯罪型態亦從以往單純詐欺犯罪,衍生出對被害人有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性犯罪等複合犯罪型態,甚至有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的「豬仔」事件發生,引發社會關注。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剝奪行動自由罪」增訂第三百零二條之一,明定3人以上共犯、攜帶兇器犯、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行、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及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通過的修正案也包含第三百零三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為防止Deepfake「換臉合成」犯罪,本次通過三讀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詐欺罪也新增事由,除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3人以上共同犯罪;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外,納入「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 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犯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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