攄指出,吳宗憲涉嫌在去年九合一大選中透過助理綁樁,再由樁腳以每票1至2千元涉嫌買票,而吳在投票結果出爐後未能連任;桃園檢調今年1月12日掌握涉賄情資發動搜索,但吳未到案,直至2月6日桃園地檢署開出拘票逮捕到案,經複訊後以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逃亡之虞等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桃園地院指出,吳宗憲否認犯行,但依相關證人證述,確實由吳宗憲的洪姓助理處收取金額3至10萬元不等之款項,作為替吳宗憲競選市議員拉票之用,吳宗憲雖稱該等款項之支出皆係洪姓助理個人行為,其與無關,但因洪為其助理,依常理亦無可能在不告知的情形下,屢次以自身款項交付給他人,作為替吳宗憲助選之用,惟吳應仍知悉洪姓助理交付款項之行為及目的。

另外,依相關證人證述,他們確實有去年11月間掃街活動結束時支領2100元,且有所簽收支領簿在卷可證,吳亦供稱走路工之費用每日為1000元,半日為500元,而支領之2100元,顯然逾越一般走路工可支領之金額。吳宗憲雖稱其不知悉實際發放金額為何,但依常理而言,吳身為候選人,實難想像對於經費支出毫不知悉。

桃園地院因此認定吳宗憲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吳在今年1月12日即經檢察官通知到案,但遲至2月6日始到案,顯見吳宗憲確有規避司法程序之情形。

且針對吳宗憲是否知悉洪姓助理交付款項給相關證人之目的,並因此委由洪姓助理為相關之交付賄賂行為,是否知悉去年11月間掃街活動之走路工費用發放情形?凡此均待後續偵查釐清,現階段吳宗憲之供述與相關證人之證述均有出入,依照吳宗憲否認犯行之情狀,足認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本件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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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沛森

主跑社會、地方新聞逾30年,歷任台灣日報、中央日報、蘋果日報、壹蘋新聞網等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