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監控出門動線狂檢舉 台南民眾打官司17張罰單全撤銷
檢舉89次超有針對性 法院認蒐證目的不正當
【記者莊曜聰/台南報導】台南吳姓民眾因出門開車、騎車未打方向燈,遭鄰居住處外的監視器拍下,且對方逐一告發,吳姓民眾從去年8月起累計遭檢舉89次,收到17張罰單、各裁罰1200元,因不服裁罰提出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認定,鄰居架設機器蒐集資料舉發,檢舉目的並非正當,將原處分通通撤銷。
鄰居監視器對準家門 一天最多檢舉7次
判決指出,吳姓民眾與檢舉人是連棟透天厝鄰居,對方在自家門前裝設監視器,鏡頭卻對準吳民住家門口及前方道路。吳民從車庫發動機車或轎車駛出時,只要未打方向燈,就會被拍下檢舉,17件裁罰每件1200元。
法院調查發現,自去年8月14日起,檢舉人針對吳男名下轎車檢舉79次、大型重機6次、普通重型機車4次,合計89次,其中去年8月15日單日就檢舉7件,且檢舉時間橫跨白天、夜間,吳姓民眾認為鄰居刻意監控家人生活,提出行政訴訟。
法院認定蒐證具針對性 非維護交通安全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主張,監視器拍攝的是公共道路,且為固定式設備,並無持續跟拍,吳民駕車上路也屬公開活動,難認侵害隱私。然而法官勘驗影像及監視器位置後,認定鏡頭確實對準鄰居出入口,蒐集特定住戶日常行車動線,再用於密集檢舉,與維護交通安全的目的不符。
法官當庭指出,吳民每次從車庫駛出至門前道路,過程時間短暫,周邊多為農田,沒有其他住宅、商家,當時道路也無其他車輛或行人,未打方向燈並無造成交通危害之虞。法院認為,這類蒐證欠缺正當目的及合理關聯,也沒有必須保護的高度公共利益,因此判決撤銷17件裁罰,訴訟費用由南市交通局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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