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撞死人僅10萬交保 屏檢不服火速提抗告
嫌犯10年內曾因酒駕判刑確定 今年又兩度列入酒駕累犯名單
【記者凃建豐/屏東報導】屏東縣發生酒駕累犯肇事致死案件,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詹姓男子涉嫌酒後駕車致人於死,且10年內曾因酒駕遭判刑確定,具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類犯罪之虞,日前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不過,法院深夜裁定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屏檢認為裁定認事用法有重大違誤,且裁量違反比例原則,今(4)日火速提出抗告。
屏檢指出,檢察官賴帝安偵辦本案,經相驗後認定詹男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10年內曾因酒駕經法院判決確定,再犯酒駕致人於死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屬重罪,具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
但法院認為,詹男雖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仍無羈押必要,裁定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另認為檢方提出的前案紀錄與本案情節不同,尚難認定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屏檢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三大抗告理由。
首先,屏檢指出,詹男113年間才因酒駕遭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今年6月25日及7月2日又兩度名列高雄市酒(毒)駕及拒測累犯公布名單,顯示短時間內多次飲酒駕車,酒駕情節愈趨嚴重,如今更釀成死亡事故,法院卻以過去前科情節與本案不同,否定其反覆實施犯罪之虞,檢方質疑,難道前案非得同樣撞死人,才能認定具有再犯風險?
其次,屏檢認為,詹男所涉罪名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涉及累犯加重其刑,屬於重罪,法院既然已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卻僅以10萬元交保,對照被告未來可能面臨的重刑及民事求償,保證金恐難形成實質心理拘束力,防逃效果令人質疑。
檢方:以10萬元交保裁量顯失權衡
第三,屏檢強調,詹男案發後留在現場並表明駕駛身分,僅能作為後續量刑時是否減刑的參考,並不足以消除其面臨重刑審判時的逃亡風險。尤其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家庭破碎,法院一方面表示已審酌法益受損程度,另一方面卻僅以10萬元交保,檢方認為裁量顯失權衡。
屏檢表示,為維護社會安全及確保國家刑罰權有效行使,已依法迅速提出抗告,力求導正原裁定失衡情形,並重申「酒駕零容忍」立場,未來將秉持最嚴格標準依法訴追,全力捍衛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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