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枯枝未熄火釀災延燒住宅、修車廠 高雄女判刑4月
住戶遭濃煙嗆傷 打火機遭沒收
【記者凃建豐/高雄報導】高雄市湖內區一名徐姓女子今年5月在住家附近空地燃燒枯樹枝,點火後未確認火源完全熄滅便離開,火勢迅速擴大,延燒鄰近多處住宅及修車廠,造成鐵門、門窗、牆壁、家具及汽、機車等物品受損,另有住戶因濃煙遭嗆傷。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徐女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作案時使用的打火機1個。
判決指出,徐女與多名被害人為鄰居,今年5月1日下午2時36分許,她在湖內區中山路二段後方空地,以打火機點燃枯樹枝,隨後離開現場,未注意控制火勢,也未確認火源是否完全熄滅,導致火勢一路延燒,先後波及鄰近住宅及一處修車廠。
火災造成多處建築物受損,包括住宅鐵門、門窗、牆壁及屋內家具遭燒毀或燻黑,修車廠及廠內停放的汽、機車也受到波及,其中一處住宅3樓黃姓住戶更因火災濃煙遭嗆傷。
警方、消防人員獲報後趕抵灌救,經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確認起火原因與徐女燃燒枯樹枝有關。徐女面對警方及檢方訊問均坦承犯行,相關證人證詞及消防局鑑定資料也與案情相符。
徐女失火行為所侵害社會公共安全
法院認為,徐女燃燒枯枝時本應注意控制火源,並在離開前確認火勢完全熄滅,卻未盡注意義務,導致火勢擴大,造成多處住宅及修車廠受損。雖然她坦承犯行,但犯後未與被害人和解,也未賠償損失,法院審酌犯罪情節及造成的損害後,判刑4月,得以1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法院另認定,這起火災是徐女一次失火行為所造成,主要侵害社會公共安全,因此依刑法第173條第2項論處,並沒收其所有、用於本案點火的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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