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念香港妻小買不到機票爆氣!男持刀挾國泰實習生 傷3航警遭羈押
跑多家航空公司仍無法返港 竟闖休息室持刀挾人
【記者曾佳俊/桃園報導】桃園國際機場昨(12)日下午爆發持刀挾人案,蔡姓男子疑因家庭因素情緒失控,持水果刀闖入國泰航空員工休息室,挾持男實習生並與警方對峙,警方啟動快打機制,使用辣椒水、電擊槍及警棍將人制伏,過程造成實習生及3名航警受傷。航警局今天下午將蔡男移送桃園地檢署,桃檢訊問後認定涉犯傷害、攜帶凶器剝奪行動自由、強制及恐嚇危安等罪嫌,且有逃亡、反覆實施之虞,晚間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為了見香港妻小到處買機票 最後國泰櫃台爆衝突
據了解,蔡男妻小去年已返回香港,蔡男疑長期居無定所,近期因思念在香港的妻小,昨天在桃園機場尋找前往香港的機會,陸續向多家航空公司詢問、購買機票,卻疑因機票問題始終無法成行。
蔡男一路詢問航空公司,最後來到國泰航空櫃台,但購票過程並不順利,情緒也疑因多次碰壁逐漸升高。之後,蔡男尾隨國泰航空黃姓男實習生進入員工休息室,雙方發生口角,蔡男突然拿出預藏水果刀,進一步演變成持刀挾人事件。
持刀挾持實習生 警方快打制伏、3航警掛彩
案發於昨天下午5時25分許,航警獲報後立即啟動快打機制,大批警力迅速趕抵現場。面對蔡男持刀拒捕,警方以辣椒水、電擊槍及警棍等強制力將其制伏。
蔡男遭壓制後僅受皮肉傷,但遭挾持的黃姓實習生右手虎口及腹部遭刀割傷,送醫治療;警方處置過程中也有多名員警受傷,其中3名航警掛彩。
航警局初步調查,蔡男疑因家庭因素導致情緒失控,詳細犯案動機、持刀攻擊及挾持經過,後續由桃園地檢署指揮偵辦。
桃檢認涉4罪 認「居無定所」恐逃亡、再犯
桃園地檢署表示,案發後即指派檢察官偵辦,今天下午訊問蔡男後,認為他涉犯刑法傷害、攜帶凶器犯剝奪行動自由、強制及恐嚇危安等罪嫌,且犯罪嫌疑重大。
檢方進一步指出,蔡男居無定所,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認為已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因此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法官認定3大風險 裁定羈押禁見2月
法院指出,被告蔡男經訊問後,坦承羈押聲請書所載恐嚇危害安全、強制及攜帶凶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犯行,但否認傷害罪。不過,卷內有告訴人、證人在警詢時的證述,以及現場密錄器影像、監視器畫面、告訴人傷勢照片等資料佐證,法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攜帶凶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第304條第1項強制、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及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認為,蔡姓被告目前無業、沒有固定住居所,也沒有可供聯繫的電話號碼,配偶及子女則長期居住香港,在台並無因職業形成的社會連結。法院認為,除公示送達外,日後若需合法傳喚被告到庭,實際上難以掌握其行蹤,加上親近家庭成員都在香港,若被告逃往境外,逃亡成本相對較低,因此認定有具體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此外,法院從卷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發現,被告在案發前即曾與他人提及相關詞語,因此犯案前是否已有謀劃,以及犯罪計畫如何形成,仍有待後續傳喚證人釐清。被告接受偵訊時,對於相關訊息涵義也曾拒絕回答,法官認為其對犯罪情節仍有所保留。
法院指出,若讓被告交保在外,考量現今手機、電腦及雲端通訊普及,被告仍可能透過各種管道與證人聯絡,進而影響證人證述,因此認定有勾串證人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羈押原因。
再者,法官認為本案並非一般單純的情緒性衝突。被告自陳是受到家庭因素刺激而犯案,案發時攜帶刀械前往機場,並挾持告訴人長達數十分鐘,警方到場後仍持續與員警對峙;被告也坦承案發當天上午曾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法院從整體犯案經過來看,被告犯案時情緒高度高張,且對公權力介入欠缺基本尊重與服從。若毒癮及家庭因素未改善,仍有可能因相同動機再次犯罪,因此認定具有再度實行同類犯罪的可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4款。
法官認為,即使命被告繳交高額保證金、限制住居或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仍不足以防止棄保潛逃;科技設備監控也難與羈押的防逃效果相比。至於串證部分,被告若在外,仍可利用網路通訊軟體與證人聯繫,其他侵害較小的強制處分同樣不足以排除風險。
法院指出,科技監控或定期報到只能掌握被告行蹤,對於被告突發性的情緒失控及暴力攻擊,無法提供即時、有效的物理防堵。綜合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以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法院認為羈押確有必要,裁定被告自今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如不服裁定,可在10日內提起抗告。
從「想返港」到持刀挾人 警方追查情緒失控原因
整起案件從蔡男疑似思念遠在香港的妻小,想到機場尋找返港機會開始,卻因購票不順利一路累積情緒,最後在國泰航空員工休息室爆發,從家庭因素演變成公共場所持刀挾持事件。
目前檢警仍持續釐清蔡男當天進入機場後的完整行蹤、購票過程、與航空公司人員衝突經過,以及他持刀攻擊、挾持人質的確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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