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劉姓男子(40歲)與謝姓男子(45歲)均明知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然仍由劉男承租桃園市蘆竹區榮安路處所,作為中國大陸一家晶圓級印刷電路版曝光機設備研發及生產商在台辦事處之營運據點。。

劉男在該據點擔任負責人兼工程師部門最高主管,統籌在台售後工程技術服務;謝男則擔任國際業務部主管,負責業務銷售與客戶聯繫。兩人更在台招募多名具科技或電子背景的國人擔任工程師,積極替陸企挖角人才及開展業務活動。  

全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檢察官認定,劉、謝 2 人行為已觸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依法提起公訴。  

 

本文依《新聞倫理政策》《新聞規範》《事實查核政策》採訪撰寫,如有疑問與指教請見《更正政策》

作者簡介

張沛森

主跑社會、地方新聞逾30年,歷任台灣日報、中央日報、蘋果日報、壹蘋新聞網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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