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內容,原告於2023年7月1日在台北文華東方酒店舉辦婚禮,並由被告擔任伴娘。原告主張,伴娘原本應協助婚禮規劃、打理新娘儀容、處理流程及突發狀況,也要協助帶動氣氛、招呼賓客,但被告當天占用新娘房廁所,導致婚禮進場時間延誤,且在婚宴現場與伴侶互動過度親密,讓原告認為婚宴流程及氣氛受到影響,也造成賓客觀感不佳。
原告另指稱,被告擔任伴娘期間,未協助招呼探房親友、發放探房伴手禮及婚後喜糖,也沒有協助需要拍照的親友,更缺席敬酒,因此主張構成不完全給付及委任過失,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
不只精神賠償,原告更進一步要求返還擔任伴娘期間所支出的相關費用,包括Vera Wang伴娘禮服3萬3,600元、試穿禮服車資790元、妝髮費3,634元、婚禮當天早餐108元,以及婚宴當天被告與伴侶的桌菜費1萬1,696元,另外還包括工作人員費用600元、特製畫像1,362元及喜餅費1,180元,合計5萬2,970元。
原告主張,被告曾於2023年8月23日至28日前往泰國旅遊,期間要求在當地工作的原告擔任地陪,協助翻譯及融入當地,並有3晚住在原告租屋處,返台時還因行李超重使用原告的行李空間及行李箱託運,因此再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3萬5,275元。此外,原告表示,雙方因前述糾紛討論後,被告拒絕參加原告另一場婚禮,導致原告無法及時取消機票,因而產生1萬850元損失,也一併要求賠償。
原告因此提出包含精神慰撫金、伴娘相關支出、泰國旅遊期間費用及機票損失等請求,總金額達29萬9,095元,並要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律師王至德提醒,無論是找人擔任伴娘或接受邀請當伴娘,事前最好把彼此的權利義務講清楚,以免婚禮結束後,朋友變成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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