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張,他跟太太是愛情長跑8年才步入禮堂,感情和諧穩定,對方在他們結婚時,還有包禮金2,600元;由於對方先前因為涉犯過失致人於死而有民、刑官司纏身,原告的爸媽憐憫收留他在公司裡面上班。
未料,對方卻在原告爸媽公司裡面、可以人來人往的公開場所,和他的妻子眉來眼去、親熱環抱;更在他太太婚後受孕期間,在廁所發生性關係。
原告痛心指出,他倆交往期間,妻子竟然還出錢幫忙他買車並與他和他的小孩一起到大湖採草莓,宛如一家人一般,對方所為已然造成原告精神受創至深,卻絲毫沒有半點悔意,更於今年7月訴訟仍在審理期間,對他嗆聲「你到底要瘋到什麼程度!判下來我也不會給你錢!喔!對啊我還是一樣過得很爽!」
對方則在審理時認罪,其委任律師雖提出賠償30萬元,但新竹地院民事庭審酌上情後,判決應賠償40萬元精神慰撫金。
本文依《新聞倫理政策》、《新聞規範》與《事實查核政策》採訪撰寫,如有疑問與指教請見《更正政策》。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邁邁做了啥?高雄六年城市轉型精華在這! 新書預購首日衝排行榜冠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