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姓男子在新竹市遠東巨城購物中心一家專櫃擔任店員,去年9月22日18時13分許,見被害女子攜帶衣物進入試衣間,竟基於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伺機蹲立在試衣間外,並輪流開啟2支手機之錄影功能,由隔簾下方往內竊錄被害人裸露出身體隱私之更衣畫面。
嗣因被害人驚覺遭偷拍而報警處理,經警到場處理並扣得手機2支,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被害人訴由新竹市警局第二分局報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新竹地院審酌吳男為滿足個人慾望,竟無故攝錄告訴人之性影像,侵犯被害人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之性隱私權,使被害人受有相當程度之心理壓力,對其身心影響至深,吳男之舉顯然欠缺對他人隱私權之尊重,亦損害專櫃形象,所為實屬不該,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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