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表示,陳姓男子(68歲)、羅姓男子(42歲)承租位在桃園市蘆竹區一家廠房,從事進口及販售生質油脂,並先後登記為負責人,而羅男亦為工廠現場管理人。去年5月4日9時13分許,因廠內設備泵浦及其連接之電源設備於短路造成瞬間火花及高溫,引燃絕緣被覆及周邊油漬進而引發大火,並波及鄰廠和造成空氣污染。

經桃園地檢署偵辦後,認陳、羅2人明知廠內設備為高功率電器設備,應注意定期維護工廠內總電源、配電箱、控制箱、電線及電器之使用安全;亦知悉工廠内之油脂為易燃液體,應妥善儲存油脂並定期清潔地面及周邊環境之溢漏之油脂,卻疏未注意管理及維護,依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嫌將2人提起公訴

另審酌2人因輕率而導致本案火災之發生,造成被害人之嚴重財產損失,且因此影響周邊環境,犯罪情節嚴重,且自始未能坦承自身過錯,一再飾詞狡辯,不僅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亦未達成和解,且經地檢署駁回保全證據之聲請後,仍持續阻止進行災後復原工作,犯後態度實屬惡劣,並請量處2人有期徒刑7月以上。

 

大火。翻攝畫面
大火。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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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沛森

主跑社會、地方新聞逾30年,歷任台灣日報、中央日報、蘋果日報、壹蘋新聞網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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