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鳳山警分局於8月8日上午10時50分許接獲民眾報案,表示停放於鳳山區華江街的自小客車疑遭擦撞。警方獲報後立即派員到場處理,並調閱周邊監視器畫面釐清事故經過,隨即聯繫涉嫌肇事的林姓男子(68歲)到場說明。
警方調查,事故實際發生於8月7日晚間18時24分許,林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沿南江街109巷行駛,右轉進入華江街時,疑未保持安全間隔,車輛向右偏移,不慎先後擦撞停放於華江街路旁的2輛自小客車。林男向警方自述,當時發現發生擦撞後因認為路旁車輛並無明顯損壞,即自行騎車離開現場。
直至8日上午10時50分許,其中一名遭擦撞車輛的車主向警方報案,警方受理後立即展開查處,並通知林男及相關當事人到場釐清。由於本案是事故發生後始接獲報案,未於事故當下對當事人實施酒精濃度檢測;經初步研判,林男疑有未保持安全間隔情形,另2名自小客車駕駛目前未發現肇事因素,詳細肇事原因仍待進一步分析釐清。
警方表示,林男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即離開現場,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依法舉發;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鳳山分局呼籲,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無人受傷、車損看似輕微,仍應依規定報案請警方到場處置,切勿自行認定無大礙便逕自離開,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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