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院判決指出,吳瑞安在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處長任職期間,陳姓廠商拿到多起標案,透過擔任國會助理的張姓男子認識吳瑞安,就在餐敘期間涉行賄吳男100萬元。

合議庭認為,吳瑞安身為南工處前處長卻起貪念收賄,破壞人民對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公正性信賴,損及國家法益;考量吳男於偵查與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且主動交付犯罪所得供檢察官查扣,犯後態度良好。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吳瑞安3年8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100萬元。

至於陳姓廠商、張姓共犯,則被依《貪污治罪條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另宣告張男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吳瑞安部分上訴後,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全案定讞。

 

作者簡介

張欽

從事新聞工作32年,上山下海最後在壹蘋新聞網法庭中心,歷經扁案、馬英九洩密、三中案至如今的柯文哲涉貪案外,期許藉詳實報導,呈現最真實的內容讓大眾評斷,這就是記者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