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前處長收廠商百萬賄款 終判3年8月將入監|壹蘋新聞網

營建署前處長收廠商百萬賄款 終判3年8月將入監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張欽/台北報導】內政部營建署(已改制為國土管理署)南區工程處前處長吳瑞安,被控收受廠商100萬元賄款,一審橋頭地院依貪污等罪判他3年8月,褫奪公權4年,高雄高分院去年11月維持原審,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橋頭地院判決指出,吳瑞安在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處長任職期間,陳姓廠商拿到多起標案,透過擔任國會助理的張姓男子認識吳瑞安,就在餐敘期間涉行賄吳男100萬元。

合議庭認為,吳瑞安身為南工處前處長卻起貪念收賄,破壞人民對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公正性信賴,損及國家法益;考量吳男於偵查與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且主動交付犯罪所得供檢察官查扣,犯後態度良好。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吳瑞安3年8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100萬元。

至於陳姓廠商、張姓共犯,則被依《貪污治罪條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另宣告張男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吳瑞安部分上訴後,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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