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港鄉防汛道路去年1月間發生2輛砂石車疑因會車時發生擦撞,由賀男駕駛的砂石車衝出路邊掉落堤防,傷重不治,另輛砂石車林姓駕駛被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
死者家屬認為砂石車業者未替賀男投保,且在車禍中身亡,屬職業災害,於是向砂石車業者提告求償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共225萬元;砂石車業者則強調與賀男間並無僱傭關係存在,家屬求償無理。
屏東地院認為,該起事故後調查發現,賀男的駕駛執照已遭吊銷,以嚴重超速方式駕駛砂石車肇事,且其血液中檢出可待因(Codeine)、甲基麻黃鹼等毒品反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賀男死亡是自身重大違法駕駛行為所致,難認與職災有關,林姓砂石車駕駛最後獲不起訴處分,家屬求償實屬無據,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