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陳女於1日15時53分駕駛自小客車沿明誠三路東向西方向行駛時,先與同向由韓姓騎士駕駛之重機車發生擦撞,陳女未依規定處置即逕自離開現場;隨後於16時01分,其沿美術東四路南向北方向行駛至美明路口時,再自撞大樓花盆,亦未停留處置;最終於16時02分,陳女沿美術東四路北向南方向行駛,碰撞停放於路旁之重機車後停下。
員警到場後立即對陳女實施酒精濃度檢測,其酒測值已超過法定標準值。本案三起事故均無人員受傷,全案詢後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偵辦。
警方調查,陳女本次肇事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1項1款:酒駕肇事、第62條1項:駕車肇事無人受傷而未依規定處置、第42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第21條1項2款:領有機車駕照駕駛小型車等多項違規,本分局亦依法舉發,合計最高共可處新台幣18萬6千6百元罰鍰。
鼓山分局呼籲,酒後駕車害人害己,民眾飲酒後切勿心存僥倖上路,應善用大眾運輸、計程車或代駕服務。此外,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應立即撥打110報警並留在現場依規定處置,切勿逕自駛離。警方將持續嚴格取締酒後駕車,全力維護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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