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男婚後約7、8年,從妻子手機發現林男傳送曖昧訊息,妻子坦承後,他進一步查看手機相簿、臉書Messenger、WeChat及Gmail等資料,發現兩人婚外情已持續約4年。期間雙方頻繁傳送露骨訊息,林男返台3次也都與李妻發生關係。

李男得知後曾要求妻子與林男斷絕往來,並傳訊警告林男「She is my wife,她有老公小孩」,但雙方仍未立即停止聯繫。李男主張自己因此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向林男求償200萬元。

林男則反駁,認為李男求償已超過2年時效,並主張個人性自主權受到保障,配偶權並非憲法權利。此外,他也反訴李男,指控對方在紐西蘭涉及勒索、刑事騷擾及電子通訊造成傷害,已被當地法院判刑2年8個月,並支付約5.5萬元新台幣的情緒損害賠償金。林男則稱,這起事件讓他身心受到嚴重影響,並因此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反過來向李男求償80萬元。

不過台中地院認為,林男明知李男與妻子存在婚姻關係,仍透過網路調情並發生性行為,已逾越正常社交往來範圍,故意侵害李男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造成重大精神痛苦。法院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婚外情持續時間,最終判林男賠償6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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