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在桃園市蘆竹區開設眼科診的朱姓醫師(57歲)為彰顯其個人精湛醫術及提升其開設的眼科診所聲譽,邀約醫術風評佳,且在台北市某公立醫院任職的王姓醫師(66歲)在未經主管機關申報或服務之公立醫院報准的情況下跨區前往診所執行白內障手術。並約定由朱支付每臺手術7,700元之報酬。
2006年7月起,朱、王2人分工明確,由朱負責門診看診、術前檢查,手術時先替病患切開刀口、滴注生理食鹽水,並負責關閉傷口及包紮;水晶體囊內(外)摘除術及人工水晶體置入術等核心項目,則由王執刀,術後再由朱負責回診追蹤。由於病患全程都在朱的診所接受醫療,多數病患都誤以為手術是由朱親自完成。
然依據健保署規定,每月門住診白內障手術超過40例的醫師需事前專案申請審查或登錄取得序號才得支付給付,後續改為於VPN系統完成登錄後才能申報。而2人卻為規避限制,自2006年7月至2024年間,涉嫌冒用診所內聘請的6名眼科醫師名義,向健保署申報白內障手術醫療費用。
由於這些遭冒名的醫師實際上均未執行起訴書所列白內障手術,多名醫師在出庭時指證,在診所任職期間只負責一般門診,只要有病患需要接受白內障手術,都會轉掛朱院長的門診,從未執行手術,也沒有同意以自己的名義申報健保費用。
朱、王2人則矢口否認犯行,朱辯稱,有2位眼科醫師有跟我們一起從事白內障手術團隊醫療行為,至於另4位眼科醫師那幾筆,是行政人員掛錯號,導致申報錯誤,因為他當月根本沒報超過40台白內障手術;王則辯稱,只負責與朱共同執行白內障手術,申報醫療費用是朱負責的,醫療費用也是核撥給眼科診所,並不知道他有冒用其他醫師名義申報等語
然經桃園地檢署追查歷年健保申報紀錄發現,朱涉嫌利用不實診療電磁紀錄向健保署冒名申報55件白內障手術,詐得健保給付總計1134萬5422元,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依法起訴。
桃園地檢署審酌朱、王2人均知悉非實際執行白內障手術(含門住診)之醫師,即非可以該醫師名義向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竟規避健保署之限制而為本案犯行,對於健保署管理全民健康保險之正確性不無影響,犯後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惟念及2人長年擔任眼科醫師,服務病患甚多,對社會有一定之貢獻,18年間分工合作動了5百多台刀「完全沒有任何病患提告醫療疏失」,分別求處宣告得緩刑附條件之有期徒刑,如2人在審理中依然否認犯行,兼衡罪責相當、建請分別量處2人7次有期徒刑4月、6次有期徒刑5月、14次有期徒刑6月、28次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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