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宋姓前技佐在職期間,負責辦理遊艇及動力小船駕照核發、換發等監理業務。陳男為圖方便,於2016年間交付證件影本、照片及現金3萬元給仲介「翁先生」,再經由不詳的中間人轉交給宋姓技佐。
宋男明知陳男未曾受訓及應考,竟於2016年1月18日在辦公室登入「海運技術人員管理電腦系統」,虛偽登載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曾於2002年核發、並於2016年換發駕照給陳男的不實紀錄,並偽造駕照輾轉交給陳男。
法官審酌,陳男為圖私利行賄公務員,破壞公務廉潔性及監理業務正確性,考量其自白犯行、交付賄賂在5萬元以下且情節輕微,加上承辦官員宋男早於2007年間即陸續有受賄違背職務核發駕照前科,非因陳男行賄而偶一為之,且陳男取得駕照後無證據顯示曾持以行使或開船危害公共安全,法官因此判他有期徒刑5個月,褫奪公權1年,繳回的偽造駕照由航港局辦理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