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警方查證,案發時間為27日17時30分許,該名駕駛人之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以及同條項第5項「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將分別面臨新臺幣500元及600元之罰鍰。
鼓山分局呼籲,民眾駕駛機車應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則,除自身與乘客均需正確配戴安全帽外,附載人員亦應符合相關法規,切勿貪圖一時方便而將孩童置於險境。警方將持續加強各項交通違規之稽查與取締,以維護廣大用路人及孩童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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