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男為「某優教育補習班」負責人兼數學老師,2024年2月24日下午1點許,李男利用女學生進入辦公室幫忙修理木櫃門板的機會,竟將女學生強拉至自己大腿上坐下,並徒手搓揉女學生接近胸部下方的腰部搔癢。

屏東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女學生指述前後矛盾,且案發後仍主動私訊老師討論課業,加上身心創傷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認定證據不足,判決李男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二審後出現大逆轉,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發現,多位證人證述的情節皆與被害女學生指控相符。女學生案發後多次前往屏安醫院就診的病歷資料,更成為有力的補強證據。

法官認為,李男明知被害人為未成年學生,竟利用獨處機會侵犯,突如其來的冒犯導致女學生深感恐懼不安,就學情緒大受影響,甚至必須多次前往身心科求診,對未成年心靈造成嚴重傷害。李男自始至終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犯後態度不佳,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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