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導,法律專家指出,依《刑法》第220條規定,具有表達及證明功能的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在法律上可能「以文書論」。若利用AI偽造、變造特定人士影音,使外界誤認為本人發表或承認相關內容,且足以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若再將相關影音上傳網路、提供媒體或對外使用,還可能涉及《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
不過,法律專家也提醒,並非所有AI合成影音都會構成偽造文書,仍須綜合判斷影音是否具有證明功能、是否冒用他人名義、是否屬於偽造或變造,以及是否足以造成損害。若利用深偽影音詐取財物、製作不實性影像或操弄選舉,也可能涉及加重詐欺、妨害性隱私、誹謗及選舉罷免法等相關責任。
「蘭天律師」黃秀蘭指出,即使AI生成聲音是出於創意或藝術表演,聲音、聲紋及肖像仍涉及人格權、肖像權及個資保護。她以台哥大日月潭花火音樂會利用AI生成郭婞淳模擬聲線,以及灣聲樂團透過AI重現已故歌手鄧麗君肖像、肢體與聲音演出為例,提醒AI應用不能忽視授權問題。
黃秀蘭表示,使用真人聲音建立AI模型,原則上應事先取得本人授權;即使使用已故藝人的聲音或肖像,也應尊重其生前意願及家屬立場。若相關聲音或肖像具有經濟價值,製作單位及業者仍應向繼承人取得授權,不能僅以創意、戲仿或公共議題為由,忽略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資深法律專家表示,生成式AI已能合成人臉、模仿聲音及虛構言論,現行法律仍可從人格權、名譽權、肖像權及個資保護等面向追究責任。判斷關鍵在於,一般閱聽人是否可能信以為真,以及是否已明確標示為虛構或諷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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