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汪姓男子2023年6月在屏東某國小擔任代理教師,他以獎勵課堂小助理為由,帶小三女童至視聽教室內平時上鎖的儲藏室。汪男將女童帶往堆疊課桌椅深處,當場雙臂緊抱女童長達1分鐘,詢問「喜不喜歡我」後強行親吻右臉頰,並交代「不可以跟別人說」。

女童事後向同學哭訴,經校方通報揭發,屏東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汪男徒刑3年8月,汪不服上訴辯稱,接觸部位非私密處,且過程僅雙手扶腰、時間短暫,女童當時未反抗,應僅算性騷擾;辯護律師更以汪男需扛家計貸款為由,請求減刑並宣告緩刑。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汪男平時均在教室公開發獎品,卻特地將女童帶往需鑰匙開啟、外人難以察覺的儲藏室深處,顯見主觀上有犯意,且對9歲幼童而言,突遭權力不對等的師長緊抱,當下恐懼緊張無法反抗實屬常情。

案發後,女童向同學轉述時難過哭泣、法庭重演時更當庭落淚,充分證明心理受創極深。法官認定,汪男行為已實質侵害女童性自主權,絕非偷襲式性騷擾,且犯後矢口否認、毫無悔意,導致幼童被迫登庭重複痛苦回憶,客觀上毫無可憫恕之處,因此裁定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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