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呂男與友人因經營探險頻道,去年5月21日凌晨1時50分許,呂男駕駛轎車到黃平洋位於北投的房屋後,由友人以不明方式侵入黃的房屋,黃男當時不在屋內,因警鈴響起,且發現住處疑似有異狀,並於在案發2天後到派出所報案、製作談話筆錄,並向警方表明名下房屋疑遭不明人士攀爬圍牆闖入。

警方調查發現,黃平洋的房屋周邊沒監視器,於是從附近路口監視器下手追查,經逐一比當時被拍下的車輛及人員,最後鎖定呂男等人,呂男到案後表示,他與朋友經營探險頻道,才會前往該處。士檢認為,呂男未取得屋主同意,就駕車載友人前往,並由同行友人進入屋內,具有共同侵入住宅犯意,因此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起訴呂男。

可是,士林地院認為,黃平洋雖曾向警方報案,並告知房屋遭人侵入等客觀事實,但根據報案紀錄及筆錄等內容,黃平洋當時並未明確表達要追究呂男等人刑事責任,後續偵查期間也沒有正式提告,因無故侵入住宅罪屬告訴乃論,必須由被害人依法提告,檢方才具備追訴的程序要件,若未經合法告訴,法院應諭知公訴不受理,而這起案件欠缺被害人合法提出告訴的程序要件,因此依法判決公訴不受理,可上訴。

作者簡介

張欽

從事新聞工作32年,上山下海最後在壹蘋新聞網法庭中心,歷經扁案、馬英九洩密、三中案至如今的柯文哲涉貪案外,期許藉詳實報導,呈現最真實的內容讓大眾評斷,這就是記者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