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胡文埕自2010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退休期間,擔上市公司南港輪胎執行副總經理,負責公司模具部品等採購業務,為南港輪胎委任經理人,就在2010年9月之前某天,輪胎模具製造供應商天盛精微科技副總陳文章,企圖使公司獲取更多模具訂單,向胡文埕獻殷勤指出,將以南港輪胎向天盛及其轉投資公司採購新製模具金額的1.5%至3%作為饋贈胡男的回扣。
二審法官認為,天盛自2011年中秋節後,將支付給胡文埕的回扣款計入模具報價中,胡男自2012年至2014年春節前夕,陸續收受回扣款,共計623萬8000元,致南港輪胎公司增加採購成本而受損,認定胡男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
由於一審原判決判胡文埕4年10月,高院審酌胡男在二審期間與南港輪胎民事和解,並賠償300萬元,原判決對此量刑審酌及犯罪所得沒收審酌未洽,因此撤銷改判酌減為4年徒刑。
對於犯罪所得沒收部分,高院指出,胡文埕收取的回扣款犯罪所得為623萬8000元,扣除與南港輪胎和解並支付的300萬元後,未扣案的323萬800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予以宣告沒收,也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全案再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胡文埕判刑4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