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追車闖紅燈撞殘女騎士判賠744萬元 八德警分局:再研議是否上訴
女騎士重傷智力衰退 生活無法自理
【記者張沛森/桃園報導】八德警分局姜姓警員2018年追緝拒檢車輛時,不慎撞傷楊姓女騎士,造成楊女智力衰退、生活無法自理,姜員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5月確定。民事部分高院更一審改判分局應賠償744萬餘元,全案可上訴。八德警分局今天(5日)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警員闖紅燈追查可疑車輛 撞倒女騎士受重傷
桃園八德警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警員於2018年3月31日上午9時許巡邏時發現可疑黑色轎車,他鳴笛闖紅燈追緝時,在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撞上通過綠燈直行的楊姓女騎士,楊女遭撞擊受到重傷,雖治癒但智力退化。
警員判刑5月定讞 家屬提民事求償
新北地院一審認定,姜員雖執行追緝現行犯任務緊急且鳴笛示警,但當時的路段人潮眾多又是要道的路口,仍應注意車前狀況、姜員坦承當時沒有減速確有過失,因此刑事部分依過失傷害罪判姜員刑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檢方上訴後遭高院駁回定讞。
至於民事部分,楊女的父母提告向八德警分局求償醫護費及一家人的精神撫慰金共2627萬元,一審判決八德分局須賠償楊女一家三口555萬餘元,二審判賠781萬餘元,判決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姜員追緝可疑車輛,雖開啟警示燈與警鳴器,依法有交通優先權,並不受號誌指示限制,但因駕駛方式危險,且未注意車前狀況,尤其在交岔路口,更要注意,法官依卷證資料顯示,姜員駕車到路口時未煞車減速有過失,楊女聽聞警鳴器聲響,未注意警備車位置及行車動線也有過失,姜的過失比例為40%、楊女則為60%,又依醫院鑑定報告,楊女喪失勞動能力比例84%,不能以楊女恐無法從事一般型態工作就認她已喪失全部勞動能力,計算後,判八德分局應賠償744萬2626元,全案可上訴。
針對高院更一審的判決,八德警分局表示,尊重高的判決,待收到判決書後,分局再研議是否上訴,並將持續宣導教育同仁執勤三安,以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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