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4年3月25日上午8時許,廖男先是在辦公室朝女同事丟衛生紙挑釁,對方繼續掃地沒有理他,他竟趁著女同事走過桌邊時,伸出右手狠捏其大腿內側,脫序行為嚇壞對方,作勢拿起掃把要打人,廖男不以為意,還坐回位置訕笑,似乎當作是場惡作劇。
這名女同事為了躲避廖男騷擾,中午躲進派出所2樓的偵訊室休息,沒想到廖男竟像小偷般躡手躡腳,踩著「小碎步」潛入偵訊室,看見女同事在躺椅上午睡,俯下身來觸碰對方上半身,女警嚇醒後怒吼嚇退廖男,隨後反鎖房門,她心有餘悸,精神壓力極大,得靠藥物、酒精才能入睡,半夜還會突然驚醒。
檢警調查與一審時,廖男矢口否認性騷擾,聲稱是同事之間開玩笑,因為女同事搶走他的藍牙耳機,他才捏大腿「鬧回去」;又辯稱是兩人約好講同事八卦,為了叫醒對方才會進入偵訊室拍她肩膀,又找來其他同事作證,將言行合理為辦公室的「打鬧文化」,又扯女同事機車曾被亂畫,懷疑是他才「報復性提告」。
廖男一審判處6月徒刑,上訴二審時他態度大轉變,坦承所有犯行,還寫悔過書懺悔、參加性平課程,又請副所長代為表達和解意願,一副深刻悔改的模樣,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他身為執法人員,法治觀念薄弱,對社會秩序、警界風氣產生不良影響,且迄今未取得對方諒解,雖微幅下調刑期,但仍不予緩刑,得易科罰金,折合新台幣共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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