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店員於民國114年5月17日凌晨0時前往台北市北投區一間超商支援大夜班,清晨4時2分左右,涉嫌擅取店內飲品材料製作價值新台幣75元的愛之味燕麥奶拿鐵1杯,沒結帳並喝完,店長調閱監視畫面後報警。
士林地檢署依以業務侵占罪嫌起訴徐姓店員,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之後徐姓員工提出上訴,主張自己應友人請託代班,與案發超商及該店店長沒有僱傭、信託關係,不符業務侵占罪主體資格。且案發當天因連續工作、單人執勤過度疲勞,沖泡時一時疏忽漏未結帳,並非故意侵占。
徐姓員工指出,自己平日消費均正常結帳,案發前還預購32杯燕麥奶拿鐵,當時尚餘26杯可兌換,且之後購買薏仁漿也有完成結帳。
高院法官審酌,徐姓店員案發前確曾預購32杯燕麥奶拿鐵,案發時仍有26杯未兌領。而他前一天上午7時至下午6時,在任正職的店上班,凌晨又支援案發超商大夜班,凌晨4時許製作燕麥奶拿鐵未結帳飲用,約6時再購買薏仁漿並完成結帳,相關事證均有監視器、發票及超商資料可證。
高院法官認為,綜合排班情形、預購紀錄、消費習慣及案發經過,可認定徐姓店員因連續值班、精神不濟,一時疏忽漏結帳,屬行政疏失,難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不成立業務侵占罪,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確定。
此外,高院表示,勞工發生微小過失或違紀行為,雇主本可透過勞基法或企業內部工作規則進行妥適處理。但本案雇主在自身未能提供完善勞動環境前提下,採行最嚴厲且毫不留情的刑事追訴,無異於將企業管理的成本考量與管理漏洞所衍生的營運風險,完全轉嫁於基層勞工。
高院認為,藉由追訴勞工來掩飾、轉移自身在促發此事件上的連帶責任,不僅手段與目的嚴重失衡,更帶有濃厚的「以刑逼民」或報復性意味。雇主將司法資源作為威嚇工具,應受負面的社會與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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