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男老師任職台中市西屯區某補習班,教導未滿14歲的被害女學生國語、社會及數學等3科,2024年9月開學後,女學生每週一至週五及段考前2週的假日,都有男老師教授的課程。沒想到,男老師竟利用女學生性知識尚未成熟,要求與他以男女朋友身分交往。
同年9月17日中秋節,因學校快要段考,男老師以加強練習為由叫女學生到補習班,竟把她帶到地下室親吻並撫摸其胸部等私密部位,此後一直到9月25日,女學生只要去補習都會被男老師帶到地下室或頂樓加以猥褻,前後共有7次。
男老師得寸進尺,同年9月26日以後,女學生每次到補習班補習,都會帶她到頂樓或廁所等地指侵,若遇女學生生理期,則改要求對他口交,生理期結束後再以指侵或情趣用品侵入等方式對女學生進行性交行為,截至同年11月15日合計共42次。
此外,10月3日因逢颱風天放假,女學生由母親搭載前往補習班拿取講義,男老師也利用其母在外等候的機會,對女學生親吻、擁抱;另有1次是在11月17日上午,女學生前往補習班參加測驗,也被男老師帶到廁所進行親吻、擁抱等猥褻行為。
直到11月17日晚上,女學生父親發現女兒男老師互相傳小卡片留言,內容涉及性暗示,追問後才發現此事。
台中地院法官痛批男老師為滿足其私慾,罔顧師生分際,對年幼的被害女學生為性交、猥褻行為,恐對被害人日後發展及人格成長造成負面影響,審酌男老師坦承犯行、但未能與被害人及其父母達成和解等情狀,9次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各判刑8月至9月,42次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各處3年4月徒刑,應執行8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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