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曾姓男子(63歲)113年12月27日凌晨0時38分許,在桃園市龜山區山鶯路段,見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之「領角鴞」(學名:Otus lettia)屬農業部公告列為第二級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倒在路邊,乃徒手將領角鴞拾起把玩,並持續抓住領角鴞翅膀晃動,以此方式騷擾、虐待領角鴞致其死亡。
嗣經轄區龜山警分局大林派出所接獲檢舉前往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將曾男函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惟曾男一度傳喚未到,經發布通緝才被查緝到案。檢察官認為,曾男明知「領角鴞」已公告列為第二級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及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外,不得騷擾、虐待之,竟騷擾、虐待致其死亡,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已依法提起公訴。
桃園市府農業局提醒,台灣所有野生貓頭鷹及其他猛禽都屬於保育類動物,請民眾不要驚擾,若遇到受傷動物,請立即通報處置,切勿自行帶回自行餵食及飼養,不專業的餵養將造成動物營養不良導致未來存活率不佳,自行撿拾及飼養保育類動物更恐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