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禮安於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7月21日期間,在南投地院服替代役,分配在地院聯合服務中心協助訴訟輔導業務,身分為公務員,卻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從南投地院的公務電腦下載複製32筆電磁紀錄,內容包括少年涉性侵、詐欺、毀損、妨害名譽及毒品等案件的卷證資料或調查筆錄。
張男明知該些檔案屬於國防以外之應秘密之文書,不得任意交付他人,仍於退役後的2016年9月4日,以電子郵件傳送該些檔案給1名郭姓男子,經人告發後,被檢察官依妨害電腦使用、洩密等罪嫌起訴。
張禮安坦承犯行,針對取得檔案的部分,台中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取得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將他判刑4個月;因該罪法定最高本刑為5年以上,依法不得易科罰金。
針對張男將檔案傳送給他人,由於當時他已退役,台中地院依非公務員交付因職務而持有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將他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均可上訴。
此外,檢方也指控,張男在取得律師資格並執業後,與不具律師資格的陳姓男子違法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涉嫌向當事人詐欺取財,一併依違反律師法及詐欺等罪嫌提起公訴。但法官審理後認為罪證不足,此部份判決2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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