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這起外遇求償案件的三方關係人均從事軍職,且都是軍官。判決指出,人妻向法官主張,她與男軍官於2025年7月11日結婚,沒想到,被告女軍官明知男軍官已有配偶,仍多次在部隊、汽車旅館與他發生性行為,侵害其配偶權,因此向被告女軍官求償100萬元。

人妻還列出被告與男軍官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包括2025年7月20日在十軍團指揮部作戰處停車場車上發生2次,同年7月18日至同年月20日在十軍團作戰處戰情主任辦公室發生2次,同年7月18日至同年月20日在十軍團作戰處大辦公室發生4次。另外,同年7月24日至9月8日,2人在汽車旅館共發生4次性行為。

被告女軍官承認7月18日至20日在十軍團作戰處大辦公室與男軍官發生4次性行為,另1次是7月24日在太平區某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其他都不承認。

不過,法官根據男軍官在對話紀錄提到「結婚後與被告在車上打炮兩次」、「漢光留守」、「在我們辦公室打炮還有在戰情主任的那個辦公室、「辦公室打炮還有在車上兩次」等語,認定被告女軍官確實曾在作戰處停車場、戰情主任辦公室與男軍官共發生4次性行為。

原告主張另外3次在摩鐵發生的性行為,因未提供有利證據,法官並不採信。

法官審酌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侵害的具體情狀,被告女軍官侵權行為之態樣、時間,該行為導致原告精神上所受煎熬,以及雙方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情狀,一審判決被告女軍官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可上訴。

作者簡介

鮮明

曾先後任職3家平面媒體,跑過許多大大小小的社會新聞,擅長處理讀者投訴、爆料案件,挖掘網路熱門議題,樂於踢爆社會的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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