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4年12月31日跨年夜當晚,陳姓男子找王姓小姨子到家中飲酒作樂,王女的一對兒女也在場,兩人一時喝多,陳男妻子、王女姊姊回家後念了幾句,隨後要載女兒又出門,王女最後不勝酒力,但仍堅持要騎車回到附近住家,陳男則騎另部機車載著王女兩名小孩同行,到達後王女醉倒在地,小孩則上樓洗澡。
陳男費了一番力氣將王女攙扶進客廳,他見孩子都不在場,竟起色心脫光兩人衣物,就在沙發上性侵王女,20分鐘後才穿上衣物假裝沒事離去,殊不知已被外甥看到,隔天王女酒醒後發現孩子狀況不對,逼問下才說「二姨丈對媽媽做壞壞的事情」,王女驚覺被性侵,起初不敢聲張,只保留當天穿著內褲。
接連幾天都沒到姊姊家吃晚餐,王女姊姊覺得奇怪,詢問下才知道自己老公幹出破事,最後王女與三姊討論後,在2025年1月3日當天到成大驗傷採證,並報案提告,揭發姊夫惡行,陳男在檢警訊問時並未否認性侵,但出庭時卻改口稱是王女嗆他被「姊姊操壞」、「身體不行」,才脫褲子在對方面前打手槍,並未性侵。
陳男找來的律師又以王女就讀小一的兒子詞彙有限,應該說不出「性侵害」一詞來辯護,法官審理時不採信說法,加上勘驗王女住家前監視器,加上內褲驗出陳男DNA等證據,認為他身為被害人姊夫,竟為逞私慾犯案,又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判處3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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