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蘇清泉81年間為安泰醫院創辦人,且於81年間至96年間、97年間至101年間擔任院長而實質決策支配全般院務,101年間卸任後擔任榮譽院長迄今,另於安泰醫院改制為社團法人起,擔任董事迄今;其胞兄蘇威菘則自81年間起迄今擔任該院總務主管,負責辦理院內設備維護與院區營繕工程等業務。
安泰醫院D棟大樓於94年竣工時,容積率(197.6%)已臨法定上限(200%),無法再申請建築執照進行增建。蘇清泉、蘇威菘為擴大空間,未向衛生及建築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94年至96年間決策鳩工將西側鍍鋅浪板機房往上增建5層樓,材質為鋼骨蓋鐵皮,並往東擴建與D棟大樓相連,導致法定防火間隔完全失效;又接續增建與D棟大樓相連接之6層樓鋼構南側大樓及周邊機房,破壞通盤之防火區劃與避難設施;為求互通,而在D棟大樓西側安全梯處之RC隔間牆,開設不具防火標章與遮煙性之一般鋼板門,致違反安全梯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之防煙規範;另安全梯間之管線貫穿部分均未作防火填塞,導致防火區劃遭受破壞。
屏檢指出,蘇等人有未經許可增建及破壞法定防火間隔與防火區劃、專業檢查人長年不實簽證申報、颱風當日違規使用延長線等犯罪事實,偵結後,蘇清泉與總務長蘇威菘依建築法第91條第2項之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77條第1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及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罪起訴。
安泰醫院鄭姓水電設備士則依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同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等罪起訴,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的郭男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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