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台中市大里區大元里長林瑞興於2023年10月25日深夜11時許,為拍攝長新能源公司生產過程煙霧產生狀態,明知自己並非執法機關,也未會同相關執法機關到場,在未經長新公司同意下,無故自行侵入長新公司位於台中大里區的廠區內,以手機拍攝該工廠生產過程之煙霧狀態。
事後,林瑞興將自己拍攝的影像檔案提供給時代力量政黨,由當時的時代力量立委林椒華等人於同年10月底召開記者會時播放,指控長新能源公司製造污染,要求市府勒令停工。
長新能源公司得知影片是林瑞興拍攝、提供,怒告林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林瑞興坦承犯行,一審被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上訴被駁回後全案定讞。
長新公司再對林瑞興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主張林瑞興還錄製另一段影片,謊稱長新公司遭台中市環保局裁定勒令停工,並將影片提供予時代力量黨團立委於召開第二次記者會時播放,致損害其商譽及信用,請求林賠償營業損失160萬元及非財產損害20萬元,合計共200萬元。
林瑞興喊冤說,他身為里長,為關心里內事務才侵入長新廠區拍攝影片,第一支影片並非他提供,而是傳到社區群組,第二支影片發表長新遭勒令停工之言論,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且長新公司確曾因污染遭環保局裁罰,他已合理查證。林強調,他是為了反映里民長期飽受污染之苦才發表該言論,具有公益性,並非故意妨害該公司名譽。
台中高分院查出,長新公司確實曾因製造空污分別於2023年12月、2024年1月遭市府裁罰10萬元、12萬,但至今未曾遭市府勒令停工,林瑞興在影片中指控長新公司遭勒令停工,自與事實不符,已影響該公司的商譽。
不過,法官認為,長新公司雖提出相關會計表格證明公司2024年度營收較2023年的營收數額為低,但公司營收下滑可能原因不一而足,長新難以舉證證明是因林瑞興的言論導致受有160萬元之營業損失。
法官最後判決林瑞興應給付長新公司20萬元非財產損失,林不得上訴,長新公司可上訴。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