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0日8點多,1名國中男生因故對被害人心生不滿,於竟夥同另8名同校男生攜帶汽水瓶、水泥塊及鋁棍等,前往該校南樓1樓廁所聚集後,徒手毆打及以腳踹被害人胸部,導致被害人背部及胸部挫傷、腹部鈍挫傷。被害人遭強行勒令下跪、連喊3次對不起並磕頭道歉,在場者一旁以手機錄影圍觀助勢。
嘉義地院少年法庭裁定施暴9人構成傷害罪、強制罪等,被害人認為受到校園霸凌,再向法院提告9人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300萬元。
被害人也控訴涉案學生中,有人以五字經等言語辱罵他,更長期向他借錢或索取早餐費,及逼他購買巧克力、電子菸、香菸,甚至支付網路購物費用與生活費,累積金額高達4萬餘元,但多次向對方要求還錢都不被理會。
法院指出,本件屬偶發一般校園安全事件,被害人於案發後,在校上學、生活期間相處並無任何不良反應,難認被害人有因侵權行為出現嚴重不良反應及後果,請求精神慰撫金過高。
判決書提到,被害人僅提及處於敵意或不友善環境,並未說明除本件之外,有無同樣類型或類似之行為一再發生或於某一段期間持續,這與霸凌行為持續性要件不符,法院認定被害人主張事實一部分為霸凌行為,並不可採。
法院審理後,針對4萬多元等借款,認為被害人舉證不足,求償全數駁回;審酌判定集體施暴的慰撫金以24萬元為適當,另有1名涉案學生因飆粗口,辱罵名譽侵害部分須再連帶賠償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