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員警於16日21時許,巡經鼓山區文信路段時,見陳嫌(38歲,女)騎乘機車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於是上前實施交通稽查。盤查過程中陳嫌神情慌張且散發濃厚毒品氣味,更企圖趁隙丟棄愷他命1包,當場遭員警識破,陳嫌始坦承吸毒後駕車。
經查陳嫌先前曾因違規遭同名員警攔查勸誡,沒想到時隔一個月又再因違規遭到攔查,隨後更因此查獲毒品案件。
警政署新修正之「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陳嫌因唾液毒品快篩檢測呈陽性反應,且恐有再犯之虞,警方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刑法》公共危險等罪嫌將陳嫌以現行犯逮捕移送,並建請地檢署聲請預防性羈押。
鼓山分局強調,為強力打擊毒駕,警政署已修定相關作業程序,員警若發現駕駛人疑似毒駕,經「唾液檢測陽性」或「拒絕檢測且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者」,得依現行犯逮捕。
依據5月15日甫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條文,更已將毒駕等公共危險犯罪納入「得聲請預防性羈押」之範圍。針對涉犯毒駕且有反覆實行之虞者,警方將依法建請檢察官聲請羈押。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警方將持續結合最新法規加強取締,嚴懲毒駕行為,以維護大眾用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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