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孫安佐涉及《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第185條第1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持有具殺傷力槍枝及第20條之1第4項之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等罪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及反覆實施之虞,諭知聲請羈押禁見。
至於經紀人陳昱中,則因涉犯《刑法》恐嚇公眾、以他法致生陸路往來危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嫌,以3萬元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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