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周姓警員(36歲)自104年8月26日起至112年9月15日止擔任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南竹派出所警員,負責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事件,為負有調查犯罪及取締行政不法行為職責之司法警察。

周員涉嫌自109年3月24日起至110年11月9日止,受許姓汽車代辦業者(63歲)請託,由2人事先約定違規地點,由許男刻意拆卸4部遭吊扣之汽車牌照,再由不知情之許男前配偶或許男駕駛懸掛違規車號車輛至約定的違規地點附近,再由周員配合逕行不實攔停舉發原吊扣違規車號之車輛,登載由其職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事後,由許男持告發單向管轄監理機關之不知情承辦公務員辦理繳納違規罰鍰、吊銷汽車牌照及重新檢驗車輛、領取新牌照,致4名車主獲得免除3或6個月吊扣期間無法使用車輛之無形利益(包括租車費用、移置保管費等約153萬7,300元),許男則每件平均可獲取1萬5,000元之代辦費用,共計6萬元。

蘆竹警分局表示,111年6月間獲悉他單位發生警員配合監理站代辦業者,針對吊扣牌照車輛開立不實舉發單,以利業者請重新領牌等情形後,蘆竹分局立即全面清查,發現大竹派出所周姓警員於109至110年間舉發違規異常,疑協助業者為不實舉發,遂立即自檢自清,將相關資料彙陳警察局督察室並會同警政署政風室,以及報請桃園地檢署指揮偵辦。

警方指出,周員開立不實舉發單,以圖利業者重新領取牌照,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警方也在3月2日收到起訴書後,立即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周員停職在案,並將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蘆竹警分局表示,本案係分局主動自檢偵辦案件,對於警員違法違紀案件,秉持「警紀警辦」、「嚴懲不法」的立場及「不掩飾、不庇縱、不護短」的態度,展現淨化團隊決心,以維警譽。

 

作者簡介

張沛森

主跑社會、地方新聞逾30年,歷任台灣日報、中央日報、蘋果日報、壹蘋新聞網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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